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会出现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滞后、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那么监理单位究竟有无权利对施工人进行罚款呢?
【现实中的案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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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没有罚款权,因为监理没有跟承包商有合同关系。
但是,对于特别重大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可以马上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再上报甲方。这时候甲方可能就对承包商进行罚款了。
监理是不可以罚款,但是监理有权利换掉施工单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你可以不罚款,前提是你有办法按规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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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限,但是真正罚款的是甲方。承包商只能跟甲方签合同。合同不能三方签的。把思路撸清楚先。没有合同关系,你罚我,甲方不愿意。一样是明面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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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按常理来讲,第三方没有对合同双方资金的处置权的。监理作为甲方服务方,只能有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督管理权。对于其他重大隐患,可以行驶强制暂停施工等措施,但是罚款这个。只能说做做样子。甲方支持的话,甲方会按照这个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不能说监理是甲方的一条狗,监理有法律责任的,遇到一些负责的总监,你就有的玩。不过总代的话,一般不怎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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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总代水平还是不够,我要是总代就回去翻方案,这种高支模肯定是漏洞百出的,一个个查,高支模平面纵横断面,有图纸吗?有就再让他们补充,集水井,高低跨,梁柱节点处,节点详图、验算书,最好来一个三维建模什么的,查钢管壁厚,不行就让他们重新验算,要么现场返工,要么重新组织方案评审,再让他们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核,支架要重新分层分段验收,不行把你们单位总工叫来验收,你要是国企单位总工过来肯定指责项目总工鼻子骂,好了生产例会的时候总工肯定和生产经理撕起来。要是那种下个项目提拔经理的总工肯定能和生产经理打起来。
【以案释法】
2013年9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青海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胡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合同签订后胡某进场施工。
2013年11月、12月,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以胡某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后续工种施工为由,向胡某开具了10万元的罚款单。
2014年3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结算,胡某施工的工程总价为80余万元,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将监理单位对胡某的10万元罚款进行扣除,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青海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80余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审核、检查验收等,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权利,故法院未支持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从胡某工程款中扣除罚款10万元的意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转自《工程建设之家》